直播帶貨所得是收益也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,根據法律規定直播所得收益應該分為兩種情況來繳納個稅,如果主播與平臺屬于勞動關系的,平臺公司需要按照七級累進稅率表來預繳個稅;如果主播與平臺屬于勞務關系的,所得收益應當按照勞務報酬繳納個稅。
一、直播帶貨交稅的規定有什么
具體可以分以下兩種情況:
1、如果雙方之間是勞動關系
簽約主播的收入則按照工資薪金計算個稅,平臺公司需按照七級累進稅率表為其預扣預繳個稅;
2、如果雙方是勞務關系
主播以個人工作室的名義為直播平臺提供服務,那么主播的收入將按照勞務報酬所得征稅,平臺公司將會按照三級的稅率表。
二、直播沒有繳納個稅,會有什么風險?
金稅三期首次將自然人身份證號作為納稅人識別號單獨管理,如果系統預警個人沒有履行納稅義務,根據征管法的要求:
1、 主播作為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,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,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、滯納金,并處補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;
2、 對于直播平臺:若作為扣繳義務人,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、應收而不收稅款的,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,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、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。如果構成涉稅犯罪,還需要按照刑法的相關規定,承擔刑事責任。
目前網絡直播這個產業鏈上下游涉及了形形色色的行業和公司,鏈條很長,但是我覺得本質上都是圍繞著直播這個行為,我是這么總結的:
主播和MCN機構永遠是這個鏈條中的主角,他們是串聯起這個產業鏈的重要角色,同時也是這個鏈條里最受關注的納稅主體。
銷售的需方,也就是想要把貨物、服務或者自身品牌賣出去的這一方,當然,他們同時也是某些服務的接受方,自然是這個鏈條里不可或缺的納稅主體。
直播活動的支持方,包括了直播行為的載體——直播平臺,購買行為的載體——電商平臺,除此之外還有物流公司、科技公司、主播培訓機構等等,也是受到重點關注的納稅主體。
最后消費者其實也是納稅主體,不是說他在這個鏈條里要交稅,而是跟他的納稅有關。